英國選舉制度的前世今生
  2015年將是英國的大選年,英國市政廳的志願者已開始挨家挨戶地敲門統計選民的人數和姓名。英國的選舉制度是如何發展而來的?
  根據2000年修正的《人民代表法》,凡在投票開始的當天年滿18周歲的英國、愛爾蘭共和國以及任何英聯邦國家的公民,在沒有法定喪失選舉權的情況下,均可以在大選中投票。在大選中,選民將決定英國最高立法機構——英國國會議員的組成。
  英國現今的選舉制度起源於中世紀英國國會中平民院議員(即下議院成員)的選舉制度,後經歷了幾個世紀的衍變,戰爭、工業革命以及社會和經濟的重大變化對其帶來影響。要瞭解國會議員(即下議院議員)的選舉,就必須說說議會的產生。
  13世紀,英國處在有著“歷史上最凶狠暴君”之稱的約翰王的統治下。他隨意破壞慣例,強行沒收貴族的土地,甚至藐視歐洲權利的代表——教皇。英國幾乎失去了在法國的所有領地,國內民眾也因為沉重的賦稅而民不聊生,陷入內憂外患中。1215年,封建貴族諸侯在騎士和普通民眾的支持下,逼迫約翰國王簽署了歷史上著名的《大憲章》。
  《大憲章》中明確了國王不能高於法律,並確認議會決定高於國王個人的權利。其中最重要的第61條規定:由25名貴族組成的委員會有權隨時召開會議否決國王的命令;同時,賦予議會使用武力占據國王城堡和財產的權利。然而,約翰王宣稱其在武力脅迫下簽署的《大憲章》無效,並一直不肯接受它,《大憲章》只維持了短短數周。不過,第一次發佈的《大憲章》還是為日後英國政治秩序奠定了基礎。1258年,當時在位的英國國王亨利三世在逼迫下接受了《牛津條例》。該條例規定,國家的政權掌握在由15名大貴族組成的委員會手中。至此,王權終於真正受到限制,實現了組成國會管理國家的初步構想。
  1263年,貴族中的新派領袖西門德·蒙福爾開始攝政。1265年,為瞭解決財政困難,他召開了第一次議會。出席議會的除了主教和封建貴族,還有騎士和市民代表。這次議會標志著英國議會的產生。不過,在亨利三世複位後的7年中,英國議會並沒有按照《牛津條例》所規定的一年三次順利召開。就算議會召開,騎士與市民也沒有參與其中。直到1295年,亨利三世的兒子愛德華一世召開議會,所有等級代表才得以一起出席。
  英國的議會制度在愛德華統治的35年中,得到充分發展。在這期間,議會不斷修改、補充,併在制定的法律中確立了議會在英國的最高立法權。至此,英國法律確立了議會一年召開兩次的慣例,並確立了議會體制。議會分成由君主、貴族院組成的上議院和由騎士與市民組成的下議院。
  到了17世紀,英國“光榮革命”爆發,斯圖亞特王朝被推翻。議會在1689年通過了《權利法案》,扭轉了一直由上議院主導議會的歷史,確立了下議院的最高權力。1721年,下議院多數黨領袖取代國王成為首屆內閣首腦,國王的行政權力被徹底剝奪。1832年,議會制度改革後,英國議會下議院成為政體發展的主導力量。它不僅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關,同時也擁有決定內閣人選、監督內閣施政以及干預司法工作的大權。
  此後,《人民代表法》修正案的頒佈使英國下議院議員的選舉不斷產生變革。1872年,秘密投票方式被引用;1918年,30歲以上的女性第一次獲得選舉權,取消了對選舉人財產資格的限制;1928年,21歲以上的女性獲得選舉權;1948年,“復票制”投票被取消,選舉制正式改為一人一票制;1969年,法定選舉年齡由之前的21歲改為18歲。
  人們現在所說的英國選舉制度,便是指對國會下議院議員的選舉。到今天,英國的選舉制度趨於完善。作為選舉制度的核心精神——自由、平等和普遍的選舉保持了英國政治的穩定,同時也提供了現代民主代議制的依據,成為國家民主政治的典範。
  摘自《法律與生活》半月刊2014年12月上半月期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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